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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2013-07-22 10:47: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靖西县政务服务中心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靖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办理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股长审核→局领导审批→发照→公告
 
五、办理时限: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登记费20元、工本费30元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6219307
 
九、投诉电话:
 
十、提示:
 
        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查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责任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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