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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县中草药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2014-01-28 16:30: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靖西县人民政府文件

 

靖政发〔2012〕42号

               

靖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靖西县中草药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靖西县中草药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16日

靖西县中草药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试行)

 

一、目的和意义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草药材产业链条长、增值潜力大、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优势,进一步挖掘和保护传统中草药材的种植和发展,加快规范化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体系的建设,推动中草药材产业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发展目标

第二条 充分利用靖西“端午药市”优势平台,加大对中草药材种植的扶持力度,扩大中草药种植面积和养殖规模,建设中草药专业物流市场,延伸中草药材产业链,打造中草药材品牌,提升产品效益,把我县建设成为广西中草药材种植基地。到2015年,全县中草药材种植面积达10万亩以上,农民种植中草药材收入达3.2亿元以上。政府通过扶持政策,引导中草药材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三、扶持原则

第三条  扶持优势种植区域和优势品种。优先扶持地道药材优势种植区域和优势品种,支持把优势品种做强做大。

第四条  扶持产业关键环节,从解决影响中草药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入手,重点扶持种子种苗、标准化生产基地,深加工,市场流通等关键环节。

第五条  统筹安排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的作用,扶持建设一批能够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项目。

第六条  实施绩效考评。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对补贴使用效益进行科学评价,采取相应的奖惩办法。

 

四、扶持重点

第七条 在稳定中草药材主栽品种种植面积的基础上,重点普及优良品种,规范化种植,提升产品质量,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产业科技水平,扩大规范化加工,增加产业效能,稳定药材价格,确保药农收益和企业效益。

 

五、扶持办法

第八条 扶持对象:凡在靖西县境内从事中草药材种植的投资人,从事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

第九条 扶持品种:详见附表。

第十条 对从事中草药材种植的投资人的扶持办法。

(一)从事中草药材种植开发且面积连片达10亩以上,每亩生产成本投入达1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指人民币,下同)的,连续3年给予每亩每年300元补贴;每亩生产成本投入达5000元至10000元的,连续3年给予每亩每年500元补贴;每亩生产成本投入达10000元以上的,连续3年给予每亩每年1000元补贴。(田七种植继续享受国家兴边富民行动特色产业扶持资金每亩6000元,不再享受本办法的种植扶持)

(二)从事中草药材种植开发的(田七除外),可采用租赁、承包、入股等形式优先安排生产用地。租用荒山、荒坡从事中草药种植的,给予每亩20元一次性补贴;租用旱地从事中草药种植的,给予每亩100元一次性补贴,租用水田从事中草药种植的,给予每亩200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一条 对从事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的扶持办法。

(一)凡在靖西投资开发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百色市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厂房用地20亩以内的企业,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征收采取先缴后奖政策。正式投产后,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资金安排财政资金以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奖励给投资方。

(三)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按照规定优先安排适宜的建设生产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出让。

(四)中草药材加工企业产能扩建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其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3年,展期不贴息。

(五)原药加工企业药品达标改造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返还50%,返还5年。

(六)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项目,电力部门在接到用电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供电方案,半个月内提供施工用电,按最低收费额度收取相关费用。

(七)在符合水功能区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情况下,优先提供投资企业开发工程的用水;生产性用水水价,属于本县管辖的水利工程项目的,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按80%收取。属于本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项目生产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收取。属于本县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在项目生产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收取。属于本县级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标准的80%收取。

(八)中草药材加工企业实现年上交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按企业建厂或扩建的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一次性安排等额的企业生产无偿扶持资金。

(九)从事中草药材边贸物流的,按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给以出口贴息和退税。

(十)其他参照《靖西县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靖政发〔2012〕29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对从事中草药材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的扶持办法。为鼓励从事中草药材科研人员不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决定对从事中草药材产业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给予扶持奖励。

(一)凡在靖西从事中草药材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安排科研场地,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二)对获得中草药材技术创新奖、品牌创建奖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三)同一科技项目申报同类计划不重复奖励,以该项目的最高等级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三条 组建靖西县中草药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中草药产业规划设计,生产技术指导,产业规范管理等。由中草药生产管理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经济局、水利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招商局、商务局组成。具体负责对申请政策扶持的从事中草药种植和生产加工销售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调查、核实、验收和资金兑现工作,兑现细则另行制定。

五、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中草药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

   

靖西县中草药产业扶持品种

 

类别

序号

品种

药用部分

1

田七

全株

2

山豆根

根茎

3

岩黄莲

全株

4

牛大力

根块

5

黄花倒水莲

全株

6

黄精

根块

7

七叶一枝花

全株

8

马尾千斤拔

全株

9

石斛类

全株

10

金线莲

全株

11

金银花

花、叶、茎

12

金钱草

全株

13

板蓝根

全株

14

鸡血藤

15

扶芳藤

全株

16

十大功劳

全株

17

鸡骨草

全株

18

穿心莲

全株

19

草珊瑚

全株

20

青风藤

21

吴茱萸

22

菁蒿

全株

23

首乌

根块

24

射干

全株

25

百部

根块

26

天冬

根块

27

白芨

根块

28

土伏苓

根块

29

走马胎

全株

30

茎块紫金牛

全株

31

莪术

根块

32

姜黄

根块

33

土大王

根块

34

当归

根块

35

黄归藤

茎块

36

虎杖

全株

37

青天葵

全株

38

迷迭香

全株

39

葛根

全株

40

半枫荷

根、茎、叶

41

厚朴

根、茎、叶、花、果

42

苦木

全株

43

杜仲

皮、根、果

44

苏木

木质心材

45

地枫皮

皮、根、果

46

土沉香

全株

(企业定单的中草药品种可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政策)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检察院。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 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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