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2016年第5号)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农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标准》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即不得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农业部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销售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的农机产品不得享受购机补贴,2017年度的中央资金不得补贴装用国Ⅱ柴油发动机的农机产品。根据上述规定,现将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的农机产品补贴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1日起购买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农机产品的,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2016年12月1日以前(不含当日)购买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农机产品申请补贴且符合规定的,补贴款结算兑付期限至“2016年广西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关闭之日止。
(二)2017年度的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得用于补贴装用国二柴油发动机的农机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