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桂财农〔200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相关政策,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以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政府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用于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农机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农机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负责中央、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目录,指导监督各地农机主管部门落实补贴政策。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所属县(市、区)实施补贴工作,制定补贴计划,审核补贴对象,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协调财政部门兑现本级农机补贴资金等。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补贴政策,受理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登记,审定公示补贴对象,签订补贴协议,兑现本级农机补贴资金,建立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机具等工作。
第四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农机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农机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纳入补贴实施范围的农民个人、农机专业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和国营农垦职工。
使用政府财政资金购买农业机械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 中央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财政部、农业部规定执行;自治区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单机标准出厂价格的3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各级财政农机补贴资金可以累加使用,累加补贴总额不超过单机标准出厂价格的30%。对重点推广示范的机具经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认定,累加补贴额度可根据推广需要增加。
下级补贴资金累加上级补贴资金,补贴机具类型、标准应与上级规定一致,同一类型机具不能只累加部分机型或累加标准不一致。
第七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主要补贴水稻、甘蔗等粮食和经济作物作业机械:
(一)水稻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等农田作业机具;
(二)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三)拖拉机作业配套机具;
(四)重点示范推广的新机具。
第三章 中央、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的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组织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编制本辖区年度项目县(市、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表》,明确项目实施县的资金计划配置(包括当地农机补贴资金投入情况)、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和工作进度,并将项目县汇总排序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按照中央、自治区两级财政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上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计划,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县的实施补贴的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十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年度《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专项实施方案》,组织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制订县(市、区)《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对各市上报的县(市、区)《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审核批复。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组织各补贴项目县组织实施。
经批复下达的县(市、区)《中央、自治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四章 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财政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结合当地农机化发展需要,统一筛选确定机型,制订年度中央补贴资金补贴农机具产品目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每年年初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按农业部规定,通过选型等形式,确定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目录以外的广西农机产品补贴目录。补贴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具。
第十三条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根据农机补贴机具生产厂家意见和供货企业情况,确定补贴产品供货方,统一与供货方协商确定供货事宜,签订农机补贴机具供货协议,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四条 补贴申请审核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政策公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按规定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及报名办法向社会公示,明确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补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报名截止时间和相关要求等。
申请报名:申请农机购置补贴,须填写申请表经乡镇农机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交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1)。
资格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情况,审核申请补贴的农民、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是否符合补贴购机条件。
资格公示: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资格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包括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名单、不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名单及理由。
确定补贴对象:按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符合补贴资格条件的农民、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以抽签或申请人一致认同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公示:确定补贴对象后,将补贴对象名单张榜公示并上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
签订购机补贴协议:补贴对象经公示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汇总上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五条 补贴机具供货商按与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签订的供货协议规定销售补贴机具。
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供货厂商向农民交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时,应先交由农机管理部门检验后转交购机农民。
第十六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及使用情况进行逐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市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按商定协议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提出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补贴资金的结算申请。
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核实无误后,分批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结算申请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向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下达授权支付资金额度,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与供货方结算补贴资金。
市、县累加农机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农机主管部门与供货方或享受购机补贴者结算,具体结算方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商定。
农机补贴资金应在当年兑现支付,当年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购机补贴。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实施工作经费,以保证购机补贴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农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农机主管部门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的经销活动,不得强行包办购机;农机主管部门(包括农机鉴定、推广等部门)不得向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不能以经销费等名义收取企业回扣,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地对进入补贴目录的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机型,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对在补贴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公开、公正原则,不尊重农民购机自主选择权的项目县(市、区),由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暂停其补贴专项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机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建立社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监督的管理机制,自治区、市两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投诉电话,及时调查了解、处理群众投诉。
第二十三条 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每年对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乡镇财政所要积极了解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加强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补贴机具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检查跟踪,确保补贴政策的贯彻实施和农机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及机具编号等。
区、市、县三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六条 补贴机具供货方不按与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签订的供货协议规定供货,不予结算农机补贴资金。
补贴机具供货方抬高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销售残次农机具,开具虚假发票,不履行售后“三包”服务的,取消其供货资格,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农机补贴凭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农机补贴资金。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农机补贴资金,或享受农机补贴资金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资金,且今后五年内该补贴对象不得享受农机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农机补贴凭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农机补贴资金。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农机补贴资金,或享受农机补贴资金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资金,且今后五年内该补贴对象不得享受农机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
第二十九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1月中旬前将农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农〔200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