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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2015-09-08 16:32:5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靖政发〔2014〕11号

 

靖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4日

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一、税收优惠政策

在我县注册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法人工业企业,全面对照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优惠。另外,从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5年按照企业上缴县级可支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额扶持,第6-10年按照企业上缴县级可支配企业所得税的50%给予扶持。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一)入驻创业园的企业,可购地自建厂房或可租用政府提供的标准厂房。

(二)对于租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租赁费按市场价70%计算。

(三)对于购地自建厂房的,土地价格为3.5万元/亩。劳动密集型企业每亩年平均用人达到30人及以上的,三年内全部返还土地价款;每亩年平均用人达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三年内返还一半土地价款。

(四)固定资产投资大且实现年上交税收5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或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用地优惠按照《关于加快工业优化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决定》(靖发〔2013〕28号)文件执行。

三、其它扶持政策

(一)设立中小企业“助保贷”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

(二)返乡农民工入园创办企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三)返乡农民工入园创办企业,自进园之日起2年内,按规定免收县级属于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县政府帮助企业招工,并协助企业做好工人岗前培训工作。

四、服务企业

(一)帮办服务。成立靖西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指挥部,对入园兴办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全程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代码证书、开设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采取“一站式”服务。 

(二)建立健全“直通车”和挂点联系机制。县级相关领导定点联系2家以上重点企业(项目),每年走访企业或听取企业汇报2次以上。企业可根据发展需要直接与负责联系领导沟通,解决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四)优化投资环境。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种组织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等各种行为。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发展环境的各种行为。  

(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投向要求,积极帮助企业申报项目,争取更多企业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的各类专项资金扶持。

五、优惠期限

本政策适用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入驻靖西返乡农民工创业园的企业。

六、其他问题

(一)本规定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在政策许可范围内,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二)本规定如有与之前相关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由靖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工业区管委会。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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