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4〕3号
靖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西县农业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靖西县农业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1月27日
靖西县农业产业扶持办法
一、商品辣椒产业扶持办法
企业、个人或各种经济合作组织在我县承包从事商品辣椒(线椒、尖椒、泡椒、艳红指天椒)开发,连片种植面积达3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300元的种子、基质、租地等补助。
二、甘蔗产业扶持办法
以2014/2015年榨季原料蔗产量为依据,给予每吨价值20元的物资补贴。
三、桑蚕产业扶持办法
(一)由政府无偿提供优质桑苗。
(二)对新发展的小蚕共育户给予扶持。对年共育力在500张以上的新共育户,每户给予配置1000个蚕匾和自动调温、调湿设备1套(价值3万元)。
四、水果产业扶持办法
(一)实行连片种植补贴。对本县多户连片种植柑桔、蜜柚、山楂、葡萄、百香果50亩以上或单户连片种植20亩以上,实现标准化统一管理的种植户给予种植补贴。种植柑桔、蜜柚、山楂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每年每亩150元,从定植当年起,连续补贴2年。种植葡萄、百香果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亩150元。
(二)无偿提供苗木。按规划发展种植柑桔、蜜柚、山楂、葡萄、百香果的,由县政府无偿提供优质无病苗木。
(三)对连片种植优质水果300亩以上的种植示范基地,县直各部门在申请上级项目时优先安排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养殖扶持办法
(一)实行规模养殖场(户)贷款贴息政策。对符合金融政策,贷款规模在3-5万元以内的规模养殖户进行贴息。
(二)实行养殖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组织的扶持政策。对组织当地养殖户进行生产、经营及销售等起到重要作用的合作社或协会组织,经鉴定符合条件的,政府每年给予1—3万元不等的扶持经费。
(三)给予用电优惠政策。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养殖企业在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产品加工环节用电按农业用电收费。
(四)对规模养殖场(户)实行扶持政策:
1.规模养鸡。对于进驻养殖示范小区带动农户养殖的龙头企业,给予0.1元/羽产品销售补助。对于5户以上集中养殖,建鸡舍20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0万羽以上的养殖示范小区,政府解决部分水、电、路,协调解决场地租(征)用,同时给予新建鸡舍20元/m2建设补助和0.2元/羽产品销售补助。对于建鸡舍500平方米以上,年出栏1万羽以上的散养户,给予20元/m2鸡舍建设补助和0.2元/羽产品销售补助。
2.规模养猪(含石香猪)。年出栏200—400头以内肉猪的养猪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建场资金2万元,年出栏400—600头以内肉猪的养猪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建场资金5万元,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猪的养猪场,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建场资金10万元(以上肉猪出栏数以畜牧部门建立的生猪入栏和出栏档案以及相关管理办法为依据)。
六、中草药产业扶持办法
(一)扶持对象:凡在靖西县境内从事中草药材种植的投资人,从事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适合本办法。
(二)扶持品种:田七、山豆根。
(三)对从事田七种植的扶持办法。
1.对于商品田七种植户,需要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每亩贷款额度不超过3万元,连续贴息3年;不需贷款的,分两个年度给予种苗、化肥等补助4000元/亩。
2.属核心示范基地500亩范围内的种植户,需要贷款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亩(指核心示范基地500亩),同时可享受每亩3万元贷款额度的3年贴息补助;不需要贷款的,除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亩,同时分两个年度给予种苗、化肥等补助4000元/亩。
3.对经县中草药办审批为我县育苗基地,按相关技术标准所育优质田七苗,并销售给本县境内田七种植户的,给予每株0.2元的育苗补助。同时可享受每亩3万元贷款额度1年贴息补助;
(四)对从事山豆根种植的扶持办法。给予每亩500元的种苗补助,经县中草药办丈量核实种植面积后方给予兑现。
(五)对从事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的扶持办法。
1.凡在靖西投资开发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百色市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2.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厂房用地20亩以内的企业,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对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征收采取先缴后奖政策。正式投产后,超出土地成本价部分资金安排财政资金以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奖励给投资方。
3.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按照规定优先安排适宜的建设生产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按政策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出让。
4.中草药材加工企业产能扩建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其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3年,展期不贴息。
5.原药加工企业药品达标改造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扶持,从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返还50%,返还5年。
6.中草药材生产加工销售项目,电力部门在接到用电申请3个工作日内作出供电方案,半个月内提供施工用电,按最低收费额度收取相关费用。
7.在符合水功能区划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情况下,优先提供投资企业开发工程的用水;生产性用水水价,属于本县管辖的水利工程项目的,从生产之日起三年内按80%收取。属于本县级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在项目生产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收取。属于本县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在项目生产之日起5年内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80%收取。属于本县级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征收标准的80%收取。
8.中草药材加工企业实现年上交税收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按企业建厂或扩建的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一次性安排等额的企业生产无偿扶持资金。
9.从事中草药材边贸物流的,按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给以出口贴息和退税。
10.其他参照《靖西县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靖政发〔2012〕29号)文件执行。
(六)对从事中草药材科技项目的科研人员的扶持办法。
为鼓励从事中草药材科研人员不断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项目,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决定对从事中草药材产业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给予扶持奖励。
1.凡在靖西从事中草药材科研项目的研发人员,县人民政府给予优先安排科研场地,并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条件。
2.对获得中草药材技术创新奖、品牌创建奖的,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3.同一科技项目申报同类计划不重复奖励,以该项目的最高等级给予扶持奖励。
七、农业企业扶持办法
参照《靖西县投资优惠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原《靖西县农业产业扶持办法》(靖政发〔2011〕42号)和《靖西县中草药材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靖政发〔2012〕42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