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政发〔2014〕14号
靖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靖西县规模以上锰冶炼企业用电生产扶持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靖西县规模以上锰冶炼企业用电生产扶持政策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26日
靖西县规模以上锰冶炼企业用电生产扶持政策若干规定
为缓解当前我县工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引导和帮助县辖区内各锰冶炼企业度过生产难关,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确保2014年度我县锰冶炼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扶持规定。
一、扶持对象
在靖西县辖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规模以上锰冶炼企业。
二、扶持条件
享受扶持政策的锰冶炼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纳税,无违反国家税法行为。
(二)依法经营,无违反国家工商法律、法规行为。
(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上缴率达到规定标准。
(四)生产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五)无违规收购盗采的矿石进行生产的行为。
(六)享受扶持的企业月开机率达80%及以上,当月结清电费,有历欠电费的企业需结清前欠电费才能享受扶持办法。
三、扶持办法及标准
(一)从4月份至6月份,县政府、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给全县辖区内规模以上锰冶炼企业用电生产进行扶持。企业每生产1吨电解金属锰产品给予扶持140元;每生产1吨电解二氧化锰产品给予扶持50元;每生产1吨硅锰合金6517#产品给予扶持80元;每生产1吨硅锰合金6014#产品给予扶持70元。
(二)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按月向县人民政府缴纳锰工业扶持资金,以月结算的方式将县内各锰冶炼企业生产所用并已缴纳的电费电量作为依据,按企业每生产1吨电解金属锰产品70元、每生产1吨电解二氧化锰产品25元、每生产1吨硅锰合金6517#产品40元、每生产1吨硅锰合金6014#产品35元计向县政府缴纳扶持资金,缴纳的扶持资金(需附明细清单)汇入县政府指定的专户,全部用于扶持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供电的锰冶炼企业生产。
四、其他
(一)本扶持办法执行时间:从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
(二)由县政府办牵头,县经济局、财政局、物价局、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配合,根据企业生产吨产品平均耗电情况核实各企业每月的产品产量。
(三)在此期间,如区、市出台更优惠的扶持政策,按照区、市的扶持政策执行。
抄 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靖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