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国土资公〔2015〕3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靖西县2014年第六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国土批函〔2014〕1112号)和靖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靖政公〔2015〕55号),靖西县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单位经对被征地村、组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及实地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百政发〔2013〕12号)有关规定补偿:
征收地类 |
面 积 (公顷) |
面积(亩) |
统一年产值(元/亩) |
补偿倍数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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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水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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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 |
20 |
38000 |
其他 (林地等) |
6.6993 |
100.489 |
20 |
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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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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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的0.6倍 |
2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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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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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的0.4倍 |
15200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涉及拆迁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合法手续的,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结果进行补偿。对违法买卖土地或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涉及的其他附着物,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附表予以补偿
三、各被征收土地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费
乡(镇) |
村 |
农用地(亩) |
建设用地(亩) |
未利用地(亩) |
合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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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旱地 |
其他(林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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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甲乡 |
新荣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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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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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89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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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8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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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860 |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支付办法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原则上统一支付给屯(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自本方案报经靖西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3日内,上述费用的相关权利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新甲乡人民政府办理有关费用的补偿手续,或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依法将相关权利人的有关费用进行提存,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即视为上述有关费用支付完毕。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靖西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服务办公室。如有要求听证的,请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靖西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听证申请书。
联系人:黄绍福 13788266926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靖西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方案》有异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特此公告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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