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告知书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保障城市居民用水安全,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卫生厅于2014年也联合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桂建城【2014】2号),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我厂现针对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做出以下规定:
一、本告知书中的“二次供水”是指当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区等)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市政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泵房、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
二、我厂供水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对水压、水量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分区设置。
三、各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二次加压供水泵房及设施的建设时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DBJ/T45-006-2012)及《靖西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
四、凡我厂供水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工程项目,计划使用二次加压供水设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用水时,须主动到我厂办理使用申请手续,填写《二次供水建设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
五、我厂在接到用户申请表及相关图纸、资料后,安排相关技术部门组织图纸、资料会审,对可采用的二次供水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须根据我厂的反馈意见,依据《靖西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进行建筑物内供水系统的深化设计,并选择加压设备供应商后,将设计方案与设备选型方案一起送至我厂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建设。凡未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和设备,均不能在我厂供水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使用,强行使用或违章使用的,我厂不予验收通水。
七、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二次供水系统工程委托供水企业建设。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双方按照《靖西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协商具体建设标准和预算,并签订《靖西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建设协议书》。同时,建设单位亦可按照《靖西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自行建设,并签订《靖西市二次供水设施自行建设质量保证书》。
八、建设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须向我厂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厂派出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我厂将不予通水。
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我厂将建立相关档案,对其后续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十、二次供水供应商资质条件,须满足自治区水协相关产品推荐名录要求。
靖西市自来水厂
2016年 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