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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12-12 17:06: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靖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2017年12月7日,靖西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靖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出台《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

靖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7年12月7日,靖西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靖西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出台《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提出: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

(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提出: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工作责任、资金保障、严格审查、规范管理等提出工作要求。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和职责、规范项目审核提出了工作要求。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

(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 )

十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的《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桂社保发〔201714)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包括了总则、范围和对象、补贴标准、参保办法、相关政策的衔接、资金筹集和管理、办理程序、附则等内容,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      关于总则

本章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为桂人社发〔2016〕46号、(桂人社发〔2017〕23 号)和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的《广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土地的概念;三是根据现行的政策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强调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 原则,实行谁用地,谁负责,先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后批准供地;四是属地管理前提下,明确了市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乡镇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五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各具体经办单位的工作职责。

(二)关于范围和对象

根据《指导意见》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定义,进一步界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对象范围,列举了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的4个条件。经调查研究表明,部分被征地农民因参军、读书、外嫁、到县城购房等情况将户口转移出了被征地村,但其实际生产、生活范围仍主要在被征地村,如果对被征地农民户籍是否在被征地村作为其能否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待遇的条件,会导致这部分农民未来的老年生活得不到保障,有失公平公正,既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本章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不作限制性的规定,无论其户口是否在被征地村,只要符合细则所列举的4个条件,均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三)关于补贴标准

本章内容与桂人社发〔2017〕23号第三章补贴标准的内容基本一致。

(四)关于参保办法

根据现行的社保政策和经办规程,本章明确了各级政府应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对被征地农民的不同年龄、选择参加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和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的参保补贴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了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补贴计入其个人账户。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一次性追补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明确了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保缴费地不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采取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的办法,待其符合参保条件或领取待遇条件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衔接,体现制度的公平公正。

区分不同年龄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不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29号)提出的“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年龄段,制定保持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隆的养老保障办法”的要求,也充分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家庭经济和心理状况等因素,从既符合现行政策,又方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又容易被农民所接受的角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参保问题。

(五)关于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章根据平稳过渡、有效衔接的原则,是对新旧政策的衔接进行明确规定。

(六)关于资金的筹集管理

明确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预存管理制度,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含单独选址用地业主)足额落实,要求供地前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地方政府收储土地的,由当地政府及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划入政府指定账户。

明确了对新征土地坚持“先保后供”原则。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到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这两项措施是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关于“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等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得到有效落实。

(七)关于办理程序

本章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和人数的提出、补贴资金的测算、实施方案的制定、核准及上报审核的程序。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采取由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的方式进行。同时明确了实施方案包含的内容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管理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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